幸福乐享(禧悦版)终身寿险
保障责任
身故保险金合同约定
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我们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:
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 18 周岁(不含)之前,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、 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 18 周岁(含)之后,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身故保险金:
(1)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(不含)之前身故,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 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① 现金价值;
② 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:
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:18 周岁-40 周岁:给付比例160%
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:41 周岁-60 周岁:给付比例140%
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:61 周岁及以上:给付比例120%
(2)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(含)之后身故,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以 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① 现金价值;
② 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:
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:18 周岁-40 周岁:给付比例160%
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:41 周岁-60 周岁:给付比例140%
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:61 周岁及以上:给付比例120%
③ 基本保险金额×(1+2.5%)(保单年度数-1)。
其中,基本保险金额×(1+2.5%)(保单年度数-1)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,从第二个保单 年度起,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2.5%年复利形式增加。
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,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,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。